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