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