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