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