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