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