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

(七)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