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