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
(三)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
(五)旅游景区;
(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的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租赁等方式协商解决。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护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
(二)对电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和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鼓励共建共享的电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设施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一)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蓄意破坏电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三)在电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有地下管道、光(电)缆等电信设施标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攀爬杆塔;
(六)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
(七)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保护设施;
(八)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电信线路与其他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平行、交叉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电信设施抢修的车辆登记为工程救险车,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信设施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
(一)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的;
(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或者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通信阻断的;
(四)违反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予以警告,造成电信设施及其标识损坏或影响电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一)通信设备,是指通信铁塔、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二)通信线路,是指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三)配套设备,是指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