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电信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
(二)对电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和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鼓励共建共享的电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设施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