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造成电信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