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办理电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不向省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证书并按照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