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