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电信线路与其他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平行、交叉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