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4月1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2月19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6年4月11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章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到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
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秸秆收贮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
(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
(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秆综合利用政府扶持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