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