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