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九条有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