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