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