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有效设立秸秆收贮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