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