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