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