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二)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三)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