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等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