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承担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行政处罚除外。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