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5%;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的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第三章绿地和树木管理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交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后,方可占用。
(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
(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
(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
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含10株,不含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1株应当补栽10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少于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5月1日之前完成。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绿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成活率未达到85%的,不予退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为补栽树木费用。
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被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墙体与古树名木树冠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绿化,对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行为,处100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树木赔偿额的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树木赔偿额的10倍进行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视情节轻重,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一)在城市绿化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刁难、勒卡服务对象,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三)管理不善、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六章附则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