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绿化,对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行为,处100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树木赔偿额的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树木赔偿额的10倍进行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视情节轻重,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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