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区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