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