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50平方米以下,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批准;5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交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后,方可占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