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