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绿地养护责任:(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