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刁难、勒卡服务对象,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三)管理不善、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