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