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树木无论归谁所有,均不得随意更新、砍伐或者移植。

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含10株,不含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1株应当补栽10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少于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5月1日之前完成。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绿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成活率未达到85%的,不予退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为补栽树木费用。

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