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绿地是指以下五类绿地: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