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实施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未损伤树木的,退回押金;损伤树木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