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8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章计划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组织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程序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其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或者废止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实施部门、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案。
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根据授权制定相应的处罚实施标准、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的计划;
(二)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计划;
(三)执法培训计划;
(四)需要建立、健全的相关配套措施;
(五)必需的人员、编制、经费等落实计划;
(六)其它事项。
法律、法规废止工作方案包括废止后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其对本市的影响;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实施部门、机构提交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需要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可以提出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或者立法计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