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