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