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