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第十五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