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