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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已修改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于两项。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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