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二章 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于两项。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