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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