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