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