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