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二章 计划第八条已修改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