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